符合下列情况的球被视为是“遗失球”: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或
球员打了替换球;或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打了暂定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在比杆赛中记录比赛者分数的人员。他可以是同伴比赛者。他不是裁判员。
个人赛:一个人对抗另一人的比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三球赛:三人互为对抗的比洞赛,各自打自己的球,每个球员同时进行两个分别的比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中分数较好者或三人中分数最好者的比赛。
四球赛:二人中分数较好者对抗另二人中分数较好者的比赛。
移动或被移动(veorved)
如果一个球离开原来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点,则该球被视为“移动”了。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态(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球场上最接近球的停点,而且能够满足以下要求:
(i)不比球原来的停点更靠近球洞,
(ii)在球的初始位置打球会对球员的击球造成妨碍而需接受补救,但若将球置于该点,则上述妨碍不复存在。
注:为了准确地确定补救的最近点,球员应使用假设没有妨碍时他理应在下一次击球时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打球方向和击球的挥杆动作。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帮助裁判员判定事实问题,并向其报告违反规则情况的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以及
c。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标定为界线以外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越过立桩或栅栏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